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大力推广武术的指示和2013年全国体育局长会议精神,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,结合武术实际,规范武术推广基地(以下简称"推广基地")的建设和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推广基地旨在充分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,发挥推广基地的示范和辐射作用,以及推广基地在育人、训练、办赛等方面的成功经验,促进武术事业健康发展。
第三条 推广基地是以地方有关单位及其场地设施(备)为依托,由中国武术协会批准并命名,开展与武术相关的研修、培训、
交流、竞赛等促进武术推广普及与提高的专门场所。
第二章 推广基地建设和管理
第四条 中国武术协会是推广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,负责推广基地的审批、命名等工作。具体工作由中国武术协会推广培训部负责,相关业务部门参加。按照制度化,程序化的要求帮助推广基地做好筹建、申报、审核、考查、报批等各项工作,协调推广基地各项活动和任务的顺利完成。
第五条 推广基地的建设要本着循序渐进、逐步完善的原则,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分批分期进行,实行中国武术协会指导下的属地化管理。
第三章 推广基地的分类和主要任务
第六条 培训类:主要承办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国内、国外有关研修、培训任务。研修、培训内容和教员由中国武术协会选定,授予"中国武术培训推广基地"称号。
第七条 研发类:主要承接有关的武术器材、场地、服装等有关武术专用的配饰、配件,科研课题任务,或进行项目、产品的研发,授予"中国武术研发推广基地"称号。
第八条 示范类:主要是依赖自身的特点,展示在某一方面形成的成果,开展示范性活动,授予"中国武术示范推广基地"称号。
第四章 推广基地的申报和审批
第九条 由申报单位向中国武术协会提出申请,并提交申报材料。申报材料应主要包括:
(一)申请报告,包括申报单位所在地区武术运动发展的基本情况、承办过的武术比赛或活动的情况、申报单位所具备的软、硬件状况、申报理由、申报单位的承诺条件等内容;
(二)拟定的相关管理措施;
(三)所在省区(市)体育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政策支持和推荐函。
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具有或能够提供开展武术竞赛、训练、培训、教学、会议等活动所需的场地、场馆、教室、会议室和食宿等硬件设施;
(二)拥有相对稳定的指导教练、教师或者段位制指导员队伍;
(三)具备科学、有效、严格的管理制度;
1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;
2、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;
3、有工作计划、实施措施和工作总结;
4、有应急预案,能保证推广基地各项工作的正常、安全运转。
(四)运营状况
1、有较强的、持续的财政支持,且运营状况良好;
2、能够按时交纳推广基地管理费;
3、当地政府体育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能够提供强有力的支持。
(五)特长、特点突出,且具有相当影响力,能够为武术推广做出贡献。
第十一条 中国武术协会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将适时派出考察小组进行实地考察,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、评审。选定后的申报单位填写表格备案,并与中国武术协会签订有效期为四年的协议,中国武术协会授牌。
第五章 推广基地考核
第十二条 中国武术协会负责组织对推广基地的年度考核,以促进推广基地良好地运行。
第十三条 对推广基地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:
(一)推广基地遵守并执行有关法规和条例的情况;
(二)协议执行情况;
(三)管理和运营状况;
(四)承办中国武术协会相关活动的情况;
(五)主动开展武术活动的情况;
(六)对武术普及、推广的贡献情况。
第十四条 对考核优秀的推广基地,予以表彰;对考核不合格的推广基地,取消其资格并摘牌。
第六章 其 他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武术协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。